婚前彩礼往来是我国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然而,今天下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一对未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年轻“夫妻”彩礼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母亲支付的两万元彩礼,从而打破了这一民间习俗。
小兰与袁老太儿子李光于去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今年2月12日,袁老太一家到小兰家拜访小兰的父母。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袁老太当场塞给小兰两万元钱,让她随便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没想到两个月后,儿子李光却主动提出与小兰分手。两万元彩礼对于已退休的袁老太来说,不是一个小数。为此袁老太和儿子没少为这事儿找小兰。但小兰就是不同意还钱,而且态度很坚决,理由也很充足:这钱是老太太自愿给的,又不是自己要的;况且分手也是对方提出的。
几次要钱碰壁之后,袁老太将小兰起诉到了法院。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袁老太基于其子与小兰的恋爱关系,在与家人共同拜访小兰父母时当场向小兰赠送了两万元礼金,此款符合彩礼的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或男性晚辈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就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由于被告与原告之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彩礼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