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即将喜结连理的一对新人,经过了定婚、点香、开庚等婚嫁风俗之后,准新娘却不辞而别,于是男方无耐之下要求女方家人返回彩礼。12月14日上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女方父母被判向“女婿”返还彩礼5200元。
家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的杜某与臭水村委会的胡某之女施某于05年农历8月10日经媒人施某某介绍认识,双方于同年农历8月12日在被告家订婚,施某收取了杜某现金400元。同年农历12月20日,双方在被告胡某家点香,杜某经施某某转交给胡某现金3000元。07年农历10月20日,双方在胡某家开庚,杜某经施某某转交给胡某现金2200元。据原告杜某表示,从09年农历2月8日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某了。为此,原告到法院诉求被告胡某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胡某之女施某与原告杜某经施某某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订婚、点香、开庚。在此过程中,被告胡某收取了杜某现金5200元属于按照本地风俗给付的彩礼。施某与杜某至今未登记结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