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要正确理解、认识彩礼问题,应从彩礼具有的基本特征着手。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最大的特征首先是民间性。彩礼作为民间婚姻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明显的民间认同性和地方特色,这种习俗及其表现方式是民间长时间形成的,有不成文、约定成俗的特定方式。彩礼的第二个特征是法律性。当彩礼纠纷作为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时,彩礼表现的另一方面即为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财产关系,受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制约。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彩礼本身具有的双重性。
一、关于彩礼的目的问题
彩礼给付的目的就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彩礼给付的目的是法官在处理彩礼纠纷中首先应予判断认定的事实。由于彩礼具有明显的地方特点,虽然彩礼的目的相同,但表现方式则因地而异,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彩礼的目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价值。按一般常理,男女成婚是件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礼价值较大,价值大小的判断应以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为前提,由法官自由心证确认。
2、彩礼赠送的方式。彩礼是民间习俗,赠送方式无书面约定,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如择日、媒人参与等,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默认。
3、彩礼赠送、接受的主体。《解释(二)》中对此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在农村中为完成婚姻大事,男方及其亲属(主要是男方父母)往往不遗余力,当男方本人无力独立承担彩礼费用时,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鼎力相助也是常事,但当彩礼对外赠送时,则一般以男方家庭名义或男方个人名义。而接受彩礼的主体则相对简单,一般为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