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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彩礼基于风俗离婚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0 ℃

在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还相当盛行。这种基于风俗习惯而不得已为之的彩礼给付在离婚时应否返还,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解释实施以来南通市首例不支持彩礼返还案———

当被告黄某日前在与妻子的离婚中,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与原告陶某离婚并驳回其要求原告陶某返还1.8万元彩礼款的请求时,尽管对自己花费2.6万元彩礼款,结婚才两年多,如今离婚却分文也不能返还的判决有些想法,可他仍无奈地接受了这份依法作出的判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东县兵房镇陶某与黄某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未有生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黄某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今年4月,陶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予离婚;但因被告生活困难,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8万元。庭审中查明,黄某在婚前曾两次按习俗通过其父母给付原告陶某彩礼款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03年4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夫妻分居生活近一年且被告黄某在庭审中也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陶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双方的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关于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问题,原则上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已经结婚的除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外,彩礼不用返还。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已于200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且被告黄某提供的其所在村出具的证明中仅以推断性的文字说明被告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而未提供被告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事实,法院难以据此认定被告确实生活困难,另外被告也未能提供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各自婚前财产(略)仍归各自所有;婚后××(略)财产归原告,××(略)归被告;驳回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1.8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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