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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成立与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1 ℃

  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将这份协议作为判决的直接根据?学者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该协议有效,有的认为无效;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有一定的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成立理由: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对婚姻法婚姻法的忠实效力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只要不属于设定或者约束人身关系的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通过裁判文书搜索判例,金华中院支持上述观点:双方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结合民事侵权精神损失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和当地经济损失,予以酌情考虑。

  夫妻忠诚协议不成立理由:

  1、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知识一个宣言性的条款,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应当属于双方情感约束的范畴,是一个漠视排除司法管辖的范畴。

  3、侵权损害的原则是填补损害原则,不应通过契约方式预先设定,否则有违立法精神。

  4、《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只限于四种法定情形,并不包括婚外情,故不能作扩大解释。

  5、该协议涉及到人身权利、人身自由和人身关系,而人身权是法定不能通过约定创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解释适用问答选登: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法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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