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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7 ℃

  根据最新政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可免征契税。

  政策出台背景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随引发房产证“加名”热,以及由此引起的“加名税”纠纷也甚嚣尘上。为化解“加名税”之争,2011年8月份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发布了这一政策,但当时只对“加名”免税做出了规定,而未对“减名”、“更名”和“变更份额”等做出规定。

  夫妻房产只有一种情况需征契税

  房产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律师解释,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进行更名,也免征契税;夫妻房产份额变更,同样免征契税。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房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后变更为其中任何一方的,不征收契税。

  目前只有一种情况需要征收契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离婚后,更名给另外一方,可根据夫妻双方采取的赠与或者买卖的过户形式相应地征收契税和其它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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