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概念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协议。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除非能够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可以依照该协议的内容来履行。
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不得随意反悔或者撤销,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例外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就是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冷静理智,认真考虑协议内容,否则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些夫妻在结婚之后虽在一起生活,但双方约定生活各自承担,通俗来说就是“AA制”。但他们在约定之后仍有顾虑,在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之后,夫妻债务是否也各自承担呢?
依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在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于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后,不一定对外进行公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并不必然知晓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该协议约定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晓协议内容,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忠诚协议”的“净身出户”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为了表明自己的对婚姻的忠诚,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当一方未履行忠诚义务时,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也就是“净身出户”。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哩?
第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必然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其意思表示必然受制于情感因素和家庭因素,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是无效的。
因此,“忠诚协议”在司法理论届和实务届争议较大。
(4)婚内财产协议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条款无效
《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的约定免除子女抚养义务,但是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
(5)婚内财产协议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约定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有人会认为,婚姻财产协议是对婚姻的不信任,将婚姻物质化,以财产规定婚姻的价值,将爱情和财产捆绑在一起;但也有人认为,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对爱情的一种契约,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关系进行固定,对双方爱情和家庭共同经营的承诺。但对于现今物质盛行的社会中,夫妻双方在维持感情和家庭的同时,也要懂得最大限度的保全自己的利益,因此是否需要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婚姻继承律师的意见,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