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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哪些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9 ℃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哪些效力?主要体现在哪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主要包括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夫妻约定的效力可以表现在三方面:

  1、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其一,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其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3、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什么?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

  1、约定的主体即夫妻必须双方自愿;

  2、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3、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4、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

  5、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

  二、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这三种制度中作以选择,这样在实际操作起来方便而又简单。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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