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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4 ℃

  最近一友因家庭闹矛盾咨询,问原夫妻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产权是否归自己所有 ?理由是该房确系自己婚前单方出钱购买,因当时感情好急于结婚,女方又提出房子问题作为条件,故双方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哪么婚前自己购买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时是否归自己所有呢 ?

  从事例来分析,双方婚前对房屋所有权约定为双方共有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该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并非属男方个人所有,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可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以双方约定为优先。既然双方在婚前已经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应遵守约定,即该房屋为你们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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