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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亟需完善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3 ℃

  在不久前上海市公证协会开展的“公证服务月”活动中,老年再婚夫妇公证遗产独立的情况越来越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上升,单身老年人逐渐成为一支庞大的社会群体,老年人再婚以及婚后的房产、继承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多。赵老先生原本居住在安福路,1995年安福路房屋动迁,赵老先生和妻子等人被安置到罗秀路的房屋内居住,2001年妻子去世。2005年,赵老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婚后,张女士的户口迁入罗秀路的房屋内。2013年末,赵老先生去世,其子赵先生前往有关部门,打算办理房屋租赁权变更手续,被告知需要取得张女士的同意,而张女士不同意。双方随之发生争议,赵先生将张女士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先生在安福路房屋拆迁时,在最终确认住房调配单上,并没有成为涉案房屋的配房对象,因此原告不符合涉案房屋同住人的相关条件,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9月,张女士出资购买了位于冠生园路上的一套房屋。当年年底,张女士的父亲再婚,并和妻子王女士一起住进了冠生园路的房子里。然而,张老先生的这段婚姻在维持了十多年后亮起了红灯。去年9月,张老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本想着两人好聚好散,但让张老先生没有料到,王女士却依然居住在冠生园路的房屋内不肯搬离。作为房主的张女士几次交涉,依然没有结果。无奈,张女士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记者在徐汇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审理了许多起再婚老人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与继子女的房产纠纷案。法官发现,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没有血缘关系,加之涉及房屋产权等重大利益,庭审中火药味十足,且双方都没有调解意向。

  每年10月,是上海公证行业为老年人集中提供法律帮助的“公益服务月”。据统计,在不到30天的时间里,上海公证部门为老年人提供的公证遗嘱法律服务的数量是平时全市遗嘱类公证服务一年受理总量的两倍。

  记者了解到,眼下老年再婚夫妇公证遗产独立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老人会约定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财产各归自己的子女,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另一半的子女不能分得自己的遗产。

  据卢湾公证处主任张丽丽介绍,再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外一种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随着离婚率的升高,为了防止纠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也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当事人之中,再婚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应该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婚姻法历经几次修改,但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对此,上海律师梁成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完善。比如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在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而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夫妻双方反目成仇的局面,同时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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