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虽然少见,但是,去公证处分清夫妻财产的却不少见。公证处对此类公证,有个专门的名称,叫“夫妻财产约定”。
来自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数据:今年3月,共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11起,当月办理各类公证的总量为2500件。
夫妻们都约定些什么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一本厚厚的档案。第一页是一份协议,叫“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主要内容就是财产分割,后面的材料有公证员现场询问笔录,双方身份证明等,如果涉及房产分割,还要有房产证复印件。
随便翻开几本约定,约定中最多就是房产。比如,女方婚前所购某房产,归女方所有;由男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的婚房,归男方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来做财产约定的,基本上都不止一套房子。翻了数十本档案,最“富有”的一对夫妻有近十套房产,包括住宅、商铺和写字楼。在约定时,商铺写字楼,因为没有产权,分割的是40年使用权。
股票,这几年也成为家庭财产的基本构成之一。夫妻股票账户里有个几十万是很常见的。所以,账户里的股票归谁,这类约定也很多。
还有一类是股权。夫妻的一方拥有某某公司的多少股权,通过公证约定股权归属。
还有一种不太常见,债务债权约定。估计夫妻一方是生意人。比如,有夫妻这样约定:“协议前,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协议后,以各自名义产生的债务各自承担”。债权道理也是一样的,约定债权也就约定了债务收回来归属哪一方。
“老夫少妻”公证比较多
倒也不是“富有”的夫妻最“喜欢”约定。
西湖公证处主任俞剑英说,有两种夫妻来做“约定”比较多。一种是夫妻年龄相差比较大,而且是再婚的。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夫少妻”。男方在这次婚姻以前往往拥有房产等财产,现在公证约定其中一部分财产归属女方,也以此来显示对于此次婚姻对象的一片真心。
另一类集中的群体是80后、90后夫妻。俞剑英分析,这类夫妻年纪轻,婚房往往是父母出资购买。比较多见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现在通过公证约定该婚房属于男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如果离婚的话,房子,女方是没份的。
还有夫妻各自在婚前都买了房,都在按揭,有人约定:双方各自婚前房产,婚后也各自承担按揭,房屋产权分属各自,而不属于共同财产。还有一类,夫妻感情时好时坏,在双方心平气和,尚能沟通的时候把财产进行分割。
用“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行不通
“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比如男方是做生意的,经营状况不太好,欠了很多债。男方和女方做一个夫妻财产约定,把家庭财产和公司的一些股权、资产等都归属到女方名下,以此来逃避第三方追债。
俞剑英说,这是行不通的。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这份约定对于夫妻间是有效的。但是“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来说,则不一定了。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在达成债务时,是知道对方夫妻间有这份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夫妻约定中约定的那一方来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夫妻间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还是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
这时如果夫妻约定债务由男方来承担,那么,夫妻在共同偿还了第三方的债务后,妻子可以根据约定,向丈夫追偿。
房产汽车等,公证但没过户不牢靠
房产地产,夫妻间的分配经过公证,就一定做数了吗,换句话说,一旦离婚,是不是就按照约定来分割呢。
俞剑英说,如果分配的是存款这些,那么约定的效力已经足够。如果分配的是房产地产或者股权,甚至汽车,公证但没过户,还不牢靠。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解释,以一套房产为例,原本属于男方,现在通过公证确认为双方共同拥有,在法律上好比“赠予”,而“赠予”是可以随时撤销的。也就是说,一旦离婚,双方感情上肯定出现问题了,男的说,我反悔了,我不想把房子给你了。
介于房产证上没有女方名字,所以在法律分配上,女方依旧得不到房产。
所以,在公证之后,还要做一步,就是去相关部门,比如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双方共有的,那就应该把另一方名字加上去。如果约定归属另一方,那么就彻底过户给另一方。
“夫妻财产约定”总数增长算缓慢的
俞剑英回忆,大约在2007、2008年左右,“夫妻财产约定”开始出现。
相对于近年来,整体公证数量每年10%以上的增幅来说,“夫妻财产约定”算增长缓慢的。
究其原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谈财产分割,跟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感情终归有所冲突。哪怕80后90后,来做公证,尤其是一方有财产,另一方没有,公证约定“没有的还是没有”,另一方心情肯定是不舒畅的。公证员说,其实都能看得出来。
尽管没有精确的统计,但有一个现象,夫妻财产公证数量和房价成正比,有些地区房价越高,来做公证的夫妻越多。
遗产公证是公证中的最大类,这两年出现了一个新动向:老人公证遗嘱,自己的财产在身后仅归子女一方所有,而不包括子女的配偶。甚至会“细致”到:归儿子所有,而非儿子夫妻共有;如果儿子出意外,归孙子所有。老人说,现在年纪轻的离婚率高,我这是不让我的孩子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