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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该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导读: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亦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任何一个离婚案,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有合法约定的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才考虑按夫妻共同财产和特定财产的规定处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这样考虑,即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从约定的主体来看,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个人处理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

  《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时间未作规定,约定的时间一般应包括婚前和婚后,以及协议离婚期间。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后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该约定无效。

  约定财产范围既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约定,但不得约定他人名下的财产。

  本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规定。

  关于约定内容,第一,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第二,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个人所有。第三,约定内容必须明确,包括具体归属财产部分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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