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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约定 擅自售房属违约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6 ℃

  韩先生和刘女士是通过相亲认识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在家人的催促下,两人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婚后不久,刘女士就怀孕了,之后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儿子。儿子的到来,让刘女士把生活所有的重心都放在了儿子身上,对韩先生的关心少了,与韩先生的争吵多了。这样两人在争吵中过了三年,在儿子三岁的时候,两人因性格不和,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两人名下的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登记在韩先生名下,另一套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均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十八岁周岁当日,将两套房屋均过户至儿子名下,其间两套房屋产权均不得作任何变动,不得增加共有人,不得出售,若任何一方违约的,则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去年,韩先生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并用售房款重新购得一套新的商品房。刘女士知道此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韩先生支付给刘女士房屋出售款的一半。

  庭审中,韩先生辩称,自己虽然出售了其名下的房屋,但又用这售房款购买了另一套房屋,只是房屋的置换,不影响儿子对房屋的实际权利,所以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韩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两人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两人不得出售房屋或增加共有人,若任何一方违约的,则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韩先生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不论韩先生之后的行为如何,都不能改变韩先生已违反离婚协议约定的事实。

  所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在韩先生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刘女士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于房屋已通过合法途径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属善意取得,无法恢复原状重新分割房屋本身,所以刘女士要求重新分割被告韩先生出售房屋所得的售房款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韩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女士支付一半的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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