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涧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金钢,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无锡人,系洛阳市物资贸易中心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兴隆花园18-2-202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茹,系中信重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冯玉霞,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新郑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兴隆花园18-2-2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海振,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含放,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丽春东路石化新区4-2-501号。系被告冯玉霞与其前夫生育之子。
委托代理人赵云矿,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连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巍,该公司售房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金钢因与被告冯玉霞、李含放、第三人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港兴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金钢200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分别于2003年7月10日、7月11日向被告冯玉霞、李含放、第三人洛阳港兴公司及原告金钢直接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崔占魁独任审判,于200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如和被告冯玉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振、被告李含放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云矿、第三人洛阳港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钢诉称,我与被告冯玉霞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01年8月6日购买由第三人洛阳港兴公司开发的兴隆花园18-2-202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12.7m2,价值168455元),户名为冯玉霞。此后,被告冯玉霞经第三人协助,擅自将该房产户名变更为其前夫之子被告李含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两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房产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确认兴隆花园18-2-202室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二被告将该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原告,第三人协助二被告办理;2、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