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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公证在该制度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0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也不断增加,从原来的房屋、存款、家具及衣服发展到现在的 企业 、公司股权、厂房、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品房等价值较大的财产,人们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认识也逐渐加深,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之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自我意识的增强,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将越来越多。所以,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①,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与当代大多数国家②(如:日本、瑞士、法国、德国等国家)一样,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现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及我国公证在该制度中发挥的作用作如下简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一九五O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因为当时国家立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是受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夫妻财产约定在当时的立法精神中难以体现出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建国三十年后,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诞生,为适应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及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这部《婚姻法》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在这部婚姻法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至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也不好掌握,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八O年《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并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而二OO一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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