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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91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另一方无需承担。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出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亲属、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据,应当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一张借据,难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识的自然人或法人,还可以申请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核实债权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事实。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张另一方需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若另一方不予认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由离婚案件当事人做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只将配偶一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纠纷,则另一方应申请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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