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息期间,妻子单方出具的借条,离婚时该由谁来还?2009年9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借款为个人债务,由出具借条的一方即妻
婚姻关系存息期间,妻子单方出具的借条,离婚时该由谁来还?2009年9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借款为个人债务,由出具借条的一方即妻子归还债权人4万元及利息0.5万元,驳回了债权人对丈夫的诉讼请求。
郁某某与张某某曾是夫妻,于2004年6月1日协议离婚。2005年1月,郁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条1份,大意为:“今有郁某某借周某某人民币肆万元,利息伍仟元,计肆万伍仟元。”之后,郁某某未还款,以致债权人周某某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郁某某的丈夫表示,他并不知晓郁某某向周某某借款,这是郁某某的单方行为,与他无关。而周某某则向法庭提供了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间、署名为郁某某的借条复印件4份,合计借款金额4.3万元,利息0.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提供的系4份借条复印件,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且4份借条复印件记载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与郁某某2005年1月出具的借条无法对应,且2005年1月郁某某已与丈夫离婚。因此,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郁某某的个人债务。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