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婚内丈夫借债 离婚后妻被诉还 内容,并未您列出了婚内丈夫借债 离婚后妻被诉还的案例,作出了相关法理的解释,以下内容由沪律网交通事故栏目
导读: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 婚内丈夫借债 离婚后妻被诉还 内容,并未您列出了婚内丈夫借债 离婚后妻被诉还的案例,作出了相关法理的解释,以下内容由沪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
案情
2008年3月19日,张晓华以购买车辆短缺资金为由,向其表弟罗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写了借条。但事实上,这笔钱被张晓华私下用来与他人做生意,由于经营亏本而赔了个精光。
2009年5月,张晓华与妻子高倩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记载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后罗某多次向张晓华催要该笔借款均分文未获,无奈之下,罗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张晓华与高倩倩两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高倩倩辩称,对这笔债务她并不知情,而且实际用途也并非购买车辆,自己不承担连带责任。张晓华也表明,借款一事前妻并不知情,是其谎称用于购买车辆所借。(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晓华书写的借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张晓华与高倩倩均对借款用于购买车辆予以否认,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另外, 为夫妻共同生活 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举债人应就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张晓华向罗某借款后不到一个月即与高倩倩长期分居生活,罗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张晓华家庭生活,故罗某起诉要求高倩倩承担连带还款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由张晓华一人偿还罗某借款3万元。
法规解释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1)明确夫妻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2)偿还这些债务的方式以双方协议为主;(3)在双方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做出判决。
在实务操作中,对涉及本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按照本条规定的三层含义予以阐述,而不应在判决结果中进行判决。
一、如何明确夫妻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应仅以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为限,对于一方不认可的债务,则不宜审查和认定。实践中,男、女双方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人为地制造一些 债务 或者说男、女双方为了生产、生活确实借过他人的钱财或产生了债务。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去一一辨别、一一审查,势必浪费司法资源,把当事人拖入漫长的诉讼之中,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另外,从立法精神来看,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原则是 不告不理 。离婚案件主要审理男女双方的问题,而对第三人(如债权人)的权利则无法维护。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可以通过其他诉讼另行解决。因此,对一方提出的另一方不予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宜审查和认定且不宜进行判决。
二、关于夫妻双方协议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及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在处理财产时必然涉及债务如何偿还、如何承担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以共同或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并即时履行,也可以协商订立还债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无法就还债的方式、方法达成协议,该怎么处理呢?法院在判决书中又该怎么表述呢? 夫妻双方如果就债务问题达成了协议,应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予以阐述;如果协商不成也只能在判决书主文部分阐述,而不能在判决结果中直接判决该债务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判决,男女双方欠某人的债务,由男方偿还多少,由女方偿还多少,或者干脆判决男或女一方全部承担。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违法的。本该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却判决有的人不承担或少承担偿还责任;本应该是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却判决双方按份承担责任。如果法院在如此判决时,未征得债权人的意见,就做出这样的判决,显然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样的判决也是错误的。
再有,这样的判决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首先,即使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债权人也不能依该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法院不会因案外人提出申请执行而立案。其次,债权人若想实现债权还得提起诉讼。
所以,这种判决没有任何法律和实际意义。 笔者综合以上几点认为,涉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不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共同债务,也不论双方能否达成清偿协议,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只能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对以上情况予以阐述,而不能在判决结果部分做出处理。由此可见,那些在判决结果部分中对共同债务做出处理的判决书,要么是错误的,要么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