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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巨额赌债外出 女方诉求变更抚育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9 ℃

8月29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因男方秦某在外赌博不尽抚养义务,女方要求变更抚育关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于2004年11月 8月29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因男方秦某在外赌博不尽抚养义务,女方要求变更抚育关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于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农历3月28日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9月5日在如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婚生子随被告秦某生活,不要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离婚后,秦某时常参与赌博,因此拖欠外债数十万元。为躲债,秦某一直在外打工,孩子无固定人员照顾,绝大部分时间在王某处居住生活,母子感情较深,而秦某却不尽抚养义务。现原告王某起诉要求变更抚育关系,要求婚生子王某某随王某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用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当时的约定是有效的。不过,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是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抚养关系的。本案中鉴于目前的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被告秦某时常有赌博行为,加之又长期在外打工,原告王某为了更好地将婚生子抚养成人,向法院主张自己的直接抚养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医疗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是对自身抗辩权的放弃,也是对法庭的藐视,应予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婚生子王秦伟从2007年9月1日起随原告王某生活,由其抚养成人。被告秦某从2007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王某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人民币3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每年的1月底、7月底各给付当年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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