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离婚后,婚内债务应由谁承担呢?请看专业法官怎么说。 妻子为了生计借款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2009年,周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离婚后,婚内债务应由谁承担呢?请看专业法官怎么说。
妻子为了生计借款 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2009年,周某与赵某夫妇在湘阴县文星镇的一临街门面经营汽修店,以此维持生计。2010年2月底,两被告在请原告胥某在某饭庄吃饭时谈及汽车修理店扩大规模急需资金之事,后被告赵某分四次向原告胥某借款9万元,用于汽修店扩建。四次借款均由被告赵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后来,被告赵某仅给付原告胥某用于筹款的交通油料和通信费共3000元。2010年6月13日周某与赵某同到湘阴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债权归男方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原告胥某在多次向被告周某与赵某催要借款未果后,将二被告告上法庭。
湘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周某与赵某共同偿还原告胥某借款90000元。
赌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人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