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处被告肖金珠及其前妻张桂秀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内所欠的债务36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20
3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处被告肖金珠及其前妻张桂秀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内所欠的债务36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2007年7月14日,被告肖金珠借口办厂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水根借款36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两年,年利息按壹分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手机停机,人也下落不明。原告无奈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被告的财产。开庭审理时,被告肖金珠称其与妻子张桂秀已于2009年7月1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商将原夫妻共同财产即座落在新干县商贸中心的一房产转移至张桂秀名下,目前本人已无履行能力,要求延期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肖金珠借款不还是本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承担还款的义务。此款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肖金珠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肖金珠二人虽已离婚,并自行协商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