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实质就是“对自己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在处 分夫妻之间的相关财产权益时,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要约定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这种约定必须是合法的
协议离婚的实质就是“对自己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在处
分夫妻之间的相关财产权益时,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要约定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这种约定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利用法
律规定离婚的相关制度来规避其化的法律责任,即不能侵犯或剥夺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
的财产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
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
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
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张先生与曹女士2009年12月协议离婚,并在当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张先生与曹女士
由于感情已经破裂,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无子女,
无抚养纠纷;婚后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实际上,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曾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王先
生借款10万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曹女士也知道此
事。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王先生向张先生与曹女士索
要此借款10万元。张先生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为由不予
偿还;曹女士主张他和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上已经明确约
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旦该笔
借款是张先生个人名义的借款,以此为由,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曹女士诉至公堂。
要求两名被告连带偿还10万元借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曹女士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
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王先生向两名被告主张
欠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判令张先生与曹女士
二人连带向王先生还款10万元。曹女士在偿还王先生借
款后,可根据与张先生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
【评析】
“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王先生借
款10万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曹女士也知道此事”。说明该笔
借款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
自偿还”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
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
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
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法院首先判决张先生与曹女士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
肯定了曹女士的追偿权。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利用离婚协议的约定
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法律规定了离婚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但
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离婚后的双方当事入主张权
利,由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负连带责任。该离婚协议的有效性,还
体现在承担过连带责任以后的当事人享有追偿权。同理,如果离婚
协议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同样合法右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