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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与妻离婚转财产 危害债权人利益协议内容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3 ℃

盛先生被尹先生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受伤,双方达成15万元赔偿协议。然而盛先生在申请执行时得知尹先生已与妻子协议离婚,变得“身无分文”,他只好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 盛先生被尹先生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受伤,双方达成15万元赔偿协议。然而盛先生在申请执行时得知尹先生已与妻子协议离婚,变得“身无分文”,他只好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盛先生的诉请。

2007年11月,盛先生被尹先生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由尹先生分五次共赔偿盛先生15万元。然而,此后尹先生一直没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书。

今年4月,盛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却得知尹先生去年11月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张女士拥有。盛先生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条协议内容。

法庭审理后查明,尹先生于去年11月16日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张女士知道尹先生有15万元债没还。法院认为,尹先生将所有财产转让给张女士,危害了盛先生的债权实现。张女士在庭审中承认协议离婚前知道尹先生有15万元债务,可见她接受尹先生转让的财产并非善意。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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