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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主起诉要钱,一方认一方不认法院判认方还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3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典型案例:离婚后债主起诉要钱,一方认一方不认法院判认方还钱

赵某与钱某双方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曾提出夫妻双方对外负有债务,但没有具体指明为债务金额以及债权人是谁。因此法院以夫妻双方的对外债务,应由债权人提出主张为由未予处理。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不久,赵某的朋友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钱某偿还欠款3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30万元欠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了一份被水洗的欠条原件,但是欠条原件模糊不清,无法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审理中,赵某对该借款无异议,并表示同意偿还。妻子钱某却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本不欠外债,该笔债务是赵某为侵吞夫妻共同财产而编造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未能提供原始欠据,因此不能认定该笔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赵某承认借款事实,判决欠款30万元应由赵某自行偿还。

点评: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孙某向赵某和钱某主张债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承认的,免除对方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孙某有责任证明借款的事实存在,但未能证明,而赵某承认该事实,对赵某而言,免除了孙某的举证责任;钱某不认可该事实,因此,对钱某而言,不能免除孙某的举证责任,因此,孙某对钱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由赵某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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