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说明 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 二、理论分析 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 ①婚前所负债务。 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
一、考点说明
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
二、理论分析
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
①婚前所负债务。
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
③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④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①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②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原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例题解析
[例题]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自己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本人;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高某出具的。刘某无奈法律教育网 原创,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项债务?( )
A.属于共同债务
B.用高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
C.用高某的财产清偿
D.用李某的财产清偿
[答案] AB
[解析]本案涉及离婚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其核心问题如下:
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某为高某干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法律 教育网原创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