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连军欠王士福5万元钱,该欠款系张连军(男方)与李俊英(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连军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士福多次向张连军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7年春节
案情
张连军欠王士福5万元钱,该欠款系张连军(男方)与李俊英(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连军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士福多次向张连军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7年春节过后,王士军又找到张连军家,张连军的妻子李俊英说自己已与张连军离婚,要钱直接去找张连军本人;王士福找到张连军,而此时张连军却出示一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张连军出具的。王士福无奈,于2007年3月将张连军与李俊英二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欠款5万元。
审理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该债务由女方偿还,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
说法
债权人仍可以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曹明乐(滑县法院万古法庭副庭长):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虽然作出处理,但仅对二被告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因此,原告同时起诉二被告是正确的。
一方认为超出自己承担的份额时可以向对方追偿
秦涛(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张连军偿还了该笔债务后,如果认为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基于法院的判决书起诉女方李俊英,向李俊英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