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从诉的性质归类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婚姻关系是否维持或解除。人民法院在确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时,必将涉及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财产分
离婚从诉的性质归类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婚姻关系是否维持或解除。人民法院在确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时,必将涉及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财产分割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或处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实现的期望值有多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的认定。由于离婚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而成立的确认这诉,审判实践中尚无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的先例,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便成为离婚诉讼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侵犯债权人的权利的主要表现
离婚诉讼涉及的财产分割属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财产分割是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的范围、种类、归属及债务清偿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夫妻债务清偿是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夫妻债务按形成的原因可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单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单方债务是指夫或妻非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未经对方同意为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债务。单方债务原则上以个人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或单方债务作出不当认定,就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审判中,侵犯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债务认定为单方债务。人民法院受条件的限制或其他困素的影响,将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认定 为由夫或妻一方偿还的单方债务。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予以否认,夫妻一方却无证据证实,从而经人民法院确认为单方俩债务。此种情形容量出现在离婚判决中;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将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自认为是夫妻单方的债务。此种情形多存在于调解这中。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还是经过当事人自认,判决书或调解书一旦生效,即成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的事实,债权人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不会为法院所支持。人民法院经常会以判决书或调解书为依据,作出用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的裁决。用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相比,在实现债权的期望值方面会大大降低;有时甚至得不到实现。
2、债务未被认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体多为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这些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出庭作证,经常困为与夫妻一方有利害关系而被不被人民法院认定。甚至连夫妻单方的债务也未予认定。既未认定为共同债务也未认定为单方债务的结果,使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模糊状态。其既有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模糊,即债权的与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也有法律关系内容上的模糊,即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债务未被法院认定,容易使人产生夫妻没有债务的错误认识。而事实上,夫妻债务未被认定不等于没有债务。但当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或工方主张权利时,夫妻双方或一方会以此抗辩,使债务案件的审理由简单变复杂。既为法院的审理工作增加难度,也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