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让债权人证明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被负债”的很多案例中其实借贷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是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的虚假债务,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财产。这样的案件被负债一方就要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权利,发现债务当中的疑点。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47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也即前两天网上很热的“转移财产可净身出户”那条)。如果债务确实存在,那就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不能证明是虚假债务,那就要积极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审查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该债务用于投资经营的,配偶有无分享了该收益。在一般情况下,非举债一方要完成严格的举证责任是极为不易的,从而导致大部分案件最终被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今年3月份,最高院杜万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适当的时候举证责任要发生转移,也就是说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责任,只要达到盖然性标准就可以。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陈玲的案件在再审中适用了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并不容易,需要搜集共同生活期间大额开支的证据,如果有共同经营的就更加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三步:签订财产协议,向举债一方追偿。
如果通过举证不能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用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向举债一方追偿。虽然很多情况下举债一方有可能是无力还债了,但对于非举债一方来说也是一种最后的保障,以期等举债一方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