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康某做生意向林某借款100万,创业开始收益很好,妻子刘某遂辞了老家的工作,带着两个孩子到县城跟丈夫团聚。2014年康某破产,向朋友林某借款的100万元只还了45万,还有55万元的借款。为了两个孩子,康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仅有的10万元存款以及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妻子刘某名下,债务全部由康某承担。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5年林某起诉康某和刘某要求偿还55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和刘某需对对外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为什么呢?原因有二点:
第一点: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债权人并不知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其债务有协议的,第三人不知道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此案中,康某与刘某所做的协议,只对双方有效力,且此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康某所借,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且刘某实际分享了此债务所带来的收益。被告康某和刘某都需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此行为不能影响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因此,离婚并不能逃避夫妻对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