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张某保管和开支,2012年7月,王某因做生意向张某支取60000元,并在张某的要求下向张某立下借据一张,写明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人为王某,借款时间为2012年7月6日。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2014年1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欠款6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共有财产借给一方,离婚时对于这一债务清偿的问题。夫妻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随意进行处分,但是可以共同决定对财产的处分。对此我国《物权法》第9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以协议或口头形式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协议内容,协议方式,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口头约定须以无争议或者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才有效。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贷一方,属于债权人为两人的共同债权。如果双方对于借款的偿还没有约定,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原则予以处理。在没有约定时,共同共有财产应当进行平等分割,共同债权的分割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没有约定时,共同债权平等分割给双方当事人,因而借贷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借款的一半,而他自己分得的债权与债务形成混同,归于消灭。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决定将60000元共同财产借贷给王某,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权处分。因此,双方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债权人为王某和张某,债务人为王某的共同债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债权不能予以分割,而在双方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对此达成协议,应当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因而,王某应当向张某偿还60000元的一半,也就是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