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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伪造共同债务 并没有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在孙某和钟某两夫妻第三次诉讼离婚期间,孙某的朋友赵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状告孙某于2012年6月25日借其20万元,现拒不归还。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赵某提供了借条及催款通知书,并称这20万是其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步行至孙某经营的店内交给孙某用于店面装修的。孙某对赵某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诉称涉案借款的用途为: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孙某和钟某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12年7月20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同时孙某诉称,该笔借款是发生在与其妻子钟某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和钟某共同偿还。法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依法将钟某追加为第三人。

  诉讼结果:

  法院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面对上述情况,钟某如何才能不承担该笔借款清偿责任?

  主张原告赵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1、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

  2、申请法院调查孙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查看其借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012年6月24日,孙某名下账号为6228XXXXXXXXXXX495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为167 562. 37元。2012年7月20日,孙某自上述银行账户内支取100 000元。当日,孙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个人购房贷款100 000元。

  3、调查原告赵某当时经济状况,以查看其有无出借能力: 赵某拥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借款时,其亦担负着巨额银行贷款。

  综上所述,孙某缺乏借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赵某当时的出借能力也是值得怀疑的,这样赵某仅凭借条和借款人孙某的自认,而无相关交付借款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裁判摘要

  如果夫妻有一方存在和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婚内共同债务嫌疑的,夫妻单方承认债务并不能免除债权人举证其与夫妻一方的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责任,债权人仍然要找出证据证明双方债务的真实性。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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