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a因与丈夫过得很不愉快,一直想要与丈夫要离婚。丈夫已经同意离婚,离婚协议书,小a已经在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书写好,就等着丈夫签离婚协议了。丈夫却掏出了一张借条:“这是我们结婚后在装修时我向我姐借的10万元,你如果要求离婚,请先把欠姐姐的钱先还清。小a与丈夫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在四年前,一年后双方共同装修的房屋,小a印象中没有向丈夫的姐姐借钱,丈夫以前从来没有提起过,小a也没有向姐姐出具过借钱的借据。因此,小a坚决不认可丈夫所说的借款10万元钱。
小a与丈夫冷战了两天。昨天晚上,丈夫好像换了一个人,嬉皮笑脸地找到了小a,说“向姐姐借的钱你也要还一半,除非还了这笔钱,不然别想离婚。”小a被气得直跺脚。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小a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该借条的真伪除了考虑形成时间外,还应考虑债权人支付该款项的证据以及债务人借款的事实与理由等各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