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净身出户后还要承担夫妻债务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2 ℃

  雷某与李某是邻居,2012年1月16日,雷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理由为做生意周转之用,并出具了借条。后面经调查查明,雷某的妻子对此次借款并不知情。之后,雷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欠款,李某也未曾向雷某之妻催讨过。不久前,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雷某与其妻子为被告。

  经调查发现,雷某借得该款后,大部分用于个人购买地下六合彩。2013年9月21日,雷某因涉嫌诈骗罪主动投案。公安机关查明,2011年以来,雷某因购买地下六合彩亏损巨大,先后通过多次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近千万元,但该借款5万元并未列入诈骗数额范围。

  另外,雷某投案的八天前,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三套,一套归女方所有,一套归女儿所有,一套归儿子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雷某一次性补偿女方20万元,作为抚养三个小孩的各种费用,凭欠条支付。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雷某在2012年1月16日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雷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和雷某的当庭认可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虽然大部分是雷某个人挥霍掉了,未用于家庭,属于雷某个人债务,应由雷某偿还,但二被告于 2013年9月13日自愿离婚时,雷某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女方及儿女所有,自己则净身出户。而夫妻共同财产中雷某所占的份额明显足已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现二被告将共同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女方应当在接受雷某应占财产份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5万元,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雷某偿还原告李某借5万元,被告雷某前妻在其接受被告雷某所占财产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