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怎么证明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为真实存在
债务为真实存在,即债务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为损害对方财产权益而与他人合谋假造的债务。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债务恶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就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3)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
债务系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而不是以第三人的名义所负。因日常家事或共同财产重大处理决定而发生的债务,不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均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结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担。
3、怎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共同承担债务后,夫妻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按照下列原则:
(1)有共同财产的,以共同财产清偿;
(2)无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有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份额,以归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承担;
(3)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4)一方清偿超过所应分担的债务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