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从2012年起先后向农某借款125万元,却一直未还。其丈夫刘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从2012年起就分居闹离婚。2013年8月,双方离了婚。今年1月,债主农某两次将马某以诈骗为由扭送至派出所。马某虽出具了125万元的还款承诺书,但依然分文未还。于是,农某将马某和刘某一起告上法院,诉称该笔债务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两人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某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因为马某借款时他们刚好分居,马某把钱花到哪了他也不知道。刘某认为,这笔钱马某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不该为这笔债务担责。
法院调查后认为,马某出具欠条的时间,已接近她与刘某离婚的时间。此时的大额借贷若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难符合一般常理。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或该借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马某一人偿还。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按个人债务处理。因此,特别是对于大额借款,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应特别注意留取借款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由夫妻双方签名确认;或者在借条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