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虽然从概念上明确了了认定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 ,区分寸却是很不好拿捏分寸的。
单就认定夫妻个人债务而言,同时符合认定《婚姻法》第19条三个条件的其实不多。在我接触的很多案件中,虽然夫妻一方去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夫妻婚后可能没有明确的约定AA制;或者即使约定了AA制却没有告知债权人;甚至即使有一部分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AA制的情况有所了解,却抱着 “多个人还钱总是好的”的心里,不愿意对明知的事实自认。
2、当事人对于夫妻债务应该留存哪些材料?
一旦债权人主张是借款夫妻共同债务人,未实际借款的当事人又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是AA制的;笔者建议可以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作抗辩理由,具体的抗辩证据可以围绕借款时没有共同举债合意、借款后没有对钱款实际把控、钱款的用途不是为了家庭三个方面来组织。
3、借款给已婚夫妻应注意哪些方面?
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夫妻共同合意欺骗债权人的情况,常见的有恶意转移财产,故意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或者共同诉讼手段将债务定义为婚后个人债务,导致一部分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世界上各国针对此一点,采取了很多保护措施,如《德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婚姻合同必须在双方同时在场订立,并由公证人作成笔录。”《法国民法典》1394条第1款规定“夫妻间的所有财产协议,均应在公证人前,有订立协议的诸当事人或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并均表同意的情况下作成。”以及我国澳门特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夫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书形式订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其中温州中院更是以意见的形式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因此建议债权人可以借鉴目前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均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债的形式要件非常完整,有些借款时没有夫妻非举债方签名的,也会通过事后补签的方式予以追认并承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样,不管借款真实用途为何,夫妻非举债方在庭审中均不会有抵触情绪,判决后也能服判息诉。笔者建议,若借款时只要求夫妻一方偿还的,则只要一方签字即可;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则应当要求夫妻另一方也签字。若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而又起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