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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身亡债权人起诉前妻 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2 ℃

      2012年3月17日田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马某(女)与田某于2010年2月3日结婚,于2012年6月7日离婚。田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其遗书中承认因偿还高利贷向王某等人借款的事实。2012年11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4万元。

      争议焦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

      观点一,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该予以偿还。理由是:

      1、借款有凭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为王某知晓,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观点二,该笔借款为田某个人债务,应驳回对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

      1、田某自杀时所留遗书被王某、马某均作为己方证据向法院提供,虽然,各方用遗书所证明的目的不同,但双方对遗书的真实性均不持有异议;

      2、遗书的内容不仅能够反映田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而且还能反映出该借款已被田某偿还个人所借高利贷,而非用于家庭生活。

      律师说法: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及不周延,原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基于对交易效率的促进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本意,异化为现实中对无辜配偶方法律上的保护不力。目前看来,法官或者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或者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基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保护无辜配偶方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完善之前,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全案事实的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均衡。

      本案中,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举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债务人配偶无举债合意及因借款受益,依法保护无辜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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