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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4 ℃

  2009年7月,李某与薛某结成夫妻。2010年5月开始,不断有债主上门要债,李某才知道薛某长期混迹赌场并欠下了巨额赌债。2010年11月,李某收到法院的4张传票,债主钱某等人将她和薛某告上了法庭,债务总额达140余万元。李某愤而向薛某提出离婚。

  虽办理了离婚,但作为共同被告,李某仍需出庭应诉,而且有的借条上还落有她的名字。其中,钱某的起诉金额最大,高达100万元。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间,薛某分5次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协议,协议上有薛某、李某的签名。但李某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

  尽管如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某虽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不能举证证明薛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仍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判决李某与薛某一起偿还债务。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同期审理的另外3起以夫妻俩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两级法院均作出同样的判决。

  二审期间,薛某因诈骗罪入狱服刑。法官到看守所提审时,薛某承认借款系用于赌博。2012年8月,李某向武汉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12年12月,武汉市检察院就上述4起案件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就其中两起债务总额为114万元的案件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该两案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日前,一审法院对两案作出改判,驳回原审原告钱某、周某的诉讼请求。改判的判决书支持了检方的观点,认为薛某借款赌博,不是他与李某的合意,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借款而形成的债务系薛某的个人债务,不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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