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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归一方 银行能否向另一方索债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7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有对夫妇协议离婚,原因是男方有外遇,在协议时,男方大概被爱情冲昏头了,还有是大概对妻子有内疚和对孩子的负责,因此协议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及家里的4万的存款全部归前妻及孩子,并且外边的5万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也即男方没有分到一点家庭共同财产,却有5万的银行债务,现在男方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这债务,银行要前妻负责偿还这贷款,前妻不要还,现在银行要法院对前妻的房屋进行查封,这样对前妻公平吗?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银行的做法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可见,对这一共同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女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男方追偿。

  法律知识拓展: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包括: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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