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后,夫妻一方单独偿还房屋债务,此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
李荣霞与程小东于1986年登记结婚。2007年天桥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因所购的天桥区某小区的房屋与开发商的诉讼尚未有结果,故未对该房产作处理。该房屋总价款为36万元,2002年首付18万元,程小东在离婚后缴纳房款18万元。该房屋面积为145平方米,如今双方均认可该房现值为85万元。现李荣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本案的焦点是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单独偿还房屋债务是否构成对该房屋的出资。法院经审理,判房屋归程小东所有,程小东补偿李荣霞房屋现价值的一半42.5万元。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欠开发商的18万元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程小东在离婚后主动单独偿还该18万元,视为就超出其应负担的债务份额部分与李荣霞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可向李荣霞追偿9万。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因此应平均分割房屋,房屋产生的增值收益也应由夫妻双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