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夫妻,可不是外出下馆子逛街时各付各的钱那么简单。广东省兴宁市的一对年轻夫妻制定了“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的财产AA制,两年前,老公向老婆借了10万元做生意,两年后两人离婚,老婆讨要10万元本息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阿娟与阿远是一对“80后”小夫妻,两人于2012年2月结婚。个性独立的两人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都喜欢各花各钱,各还各债,于是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2012年2月底,阿远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阿娟借款10万元。2013年5月8日,阿娟要求阿远补写借条,阿远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阿娟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借款人阿远 2013.5.8”的借条,并按上手印后交给阿娟收执。
2014年1月底,阿娟与阿远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心平气和地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
原本以为夫妻一场,前妻会念旧情,阿远对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远发出了白纸黑字的催款书。见前夫一直不肯还钱,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婚内向其所借的本息。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娟与阿远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阿远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阿远的个人债务,遂判决阿远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但这仅是夫妻对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夫妻处分财产的约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而言,只有当他们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约定不为第三人所知,就不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对外借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有夫妻内部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除非出借人本身知道借款人夫妻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