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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向闺蜜借款拖延被诉 被证夫妻共同债务判还款付息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7 ℃

  舒城的张女士与广东的阮女士系多年好友,今年3月份,阮女士因偿还银行借款及生活所需,求助好友张女士借款80万元周转一个月,张女士为帮朋友凑借了款,可是还款时遭好友违约,双方闹翻至法庭。庭审时,阮女士未露面,邮寄一份答辩状至法院,要求分期偿还,遭到张女士坚决反对,近日,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阮女士、孔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阮女士与孔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31日,阮女士因偿还银行借款及生活所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 800000元,借款期限30天,实际借款期间以借据签署之日起算,月利率25‰,利息于偿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张女士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 20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阮女士,剩余600000元划入阮女士指定账户;合同履行地为舒城县城关镇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定借款,被告阮女士分别出具了借条。同年7月因被告拖延还款,原告张女士认为系夫妻债务,将被告阮女士及其夫孔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80万元及给付利息。并当庭提供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给付借款的相关证明。

  被告阮女士答辩:原告诉称的800000元借款及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借款事实均属实。被告因投资失误等因素,无法如约偿还,无颜面对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分期偿还。

  原告张女士认为被告阮女士、孔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还银行借款及生活所需,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一再违约,已伤朋友之情,不同意分期还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合法的,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理应按期还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制,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依法不予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六个月期内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故可按此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2.4%计算原告的借款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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