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夫妻婚后出现债务 该由谁偿还?
张某与赵某婚后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收入归个人所有,各自发生的债务也自行承担。那么,婚后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债务问题,到底应当由谁来偿还债务呢?
案情回顾:
张某与赵某于2009年5月结婚,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2010年2月,赵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李某松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赵某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李某松将张某、赵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赵某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李某松认为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析: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本案的情况即属于约定夫妻财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并就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因此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共同债务也同样适用。
虽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得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如果第三人在提供借款时不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该约定对其并无拘束力。因此,40000元债务应由张某、赵某二人共同偿还,在二人共同偿还债务之后,张某可就自己偿还的部分向赵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