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却要承担偿还责任。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法律工作者。本市一律师认为,现行《婚姻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可能会给某些居心叵测的离婚当事人提供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近日,该律师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关于修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款的建议。
案例一
丈夫借钱失联妻子被判还钱
小雯与丈夫李利于2009年5月份结婚,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二居室住房,第二年还生了个女儿。由于李利不满足每月3000元的工资,2012年7月份不顾小雯的劝阻辞职下海,声称不赚钱不回家,还私下向朋友黄健借款5万元。由于李利没有经验,干了半年不仅没赚钱,反而赔了十几万,由于无颜面回家,便径自到南方去闯荡了。李利辞职做生意期间,没有给过小雯一分钱。
今年5月份,黄健将小雯和李利起诉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由于李利到南方做生意去了,一时联系不上,法院公告送达。开庭时只有小雯到庭,她称自己长期与丈夫分居,一人带小孩日子过得也很艰辛,丈夫向黄健借款的事自己不清楚,该5万元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同意与丈夫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小雯和李利是夫妻关系,李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黄健借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之需,因此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小雯和李利共同偿还。
结果: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雯和李利共同偿还黄健欠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判决小雯和李利自黄健起诉之日到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二
丈夫打的欠条妻子需帮还钱
王军与小红2007年9月份结婚,由于二人都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虽然不高,但生活还算稳定。2012年5月份,王军跟朋友邵朋一起吃饭时,邵朋称,自己公司资金不足,如果王军手中有闲钱,可借给他,他每月给付利息5分。王军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借给邵朋10万元,没想到每月月底,邵朋都给他卡中打 5000元。王军单位的同事胡云知道这一情况后,主动找到王军,想请王军帮忙,借给邵朋钱,挣点利息。
碍于面子,王军答应了,胡云就往王军卡中打了20万元,王军第二天就把钱转给邵朋,为了对胡云负责,王军还给胡云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邵朋每月给王军卡中打款1.5万元利息,王军将其中1万元利息给付胡云。
今年2月份,邵朋因向多人借高利债无法偿还,单位倒闭,邵朋因集资诈骗罪被立案调查。胡云看到邵朋停止给付利息,便把王军与小红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由于胡云认可打入王军卡中的钱借给了邵朋挣高利息,并没有用于王军和小红家庭生活,法院判决王军偿还胡云借款人民币 20万元,驳回了胡云对小红的起诉。
结果:
胡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胡云将20万元打入王军卡中,王军为胡云出具了借条,应当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由于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王军与小红共同偿还胡云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建议
应修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款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现行《婚姻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可能会给某些居心叵测的离婚当事人提供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如果一方恶意借债,必然会侵害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王金海律师介绍,近年来,确实有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的案例。
据介绍,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且该约定只有债权人知道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王金海律师认为,这一规定过分苛刻,且不论鲜有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另一方若想对此进行举证也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