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8日,龙凤区刘玉英和丈夫孙向南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对孙向南父母买房时借他们的30万元债权归男方所有,其余的家产由二人平分。经双方父母劝说,他们没有离婚。
可是,今年3月初,他们再次闹起了离婚。他们事先在家写好了离婚协议,约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然后两人到民政局就离了婚。
6月中旬,刘玉英忽然想起前公婆借的30万元钱没有还,就去找前夫索要。她说,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自己应该得到一半。而孙向南说,去年两人已经达成协议,这30万元债权归自己所有,刘玉英无权分割。
刘玉英觉得前夫说得似乎有道理,因为两人确实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可是她又觉得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里,没有提及这笔钱,关于约定“30万元债权”的那份协议应该无效。近日,她已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7月10日,刘玉英找到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主任羿洪刚咨询此案。
羿洪刚说,关于约定“30万元债权”的离婚协议,是签约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合同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虽然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那么,什么情形下,离婚后可以再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此条规定离婚协议无效的前提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了,离婚协议才无效。
羿洪刚说,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30万元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时没有处理,但是离婚之前已有关于这笔钱的协议,这份协议也是有效的,因此应该按照协议执行,刘玉英无权从30万元中分得一半财产。(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