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陕西省洛川县,丈夫向别人借来2万元并打下借条,不料2个月后突然离世,法院判决由妻子来承担其夫的该笔债务。3月4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夫妻债务的执行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债务案例
案例介绍:
2010年6月,刘洁之夫李龙向赵晓东借现金2万元,并打有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不料2010年8月李龙突然去世,赵晓东遂向刘洁索要借款,刘洁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偿还此笔借款。赵晓东遂诉至洛川法院,要求刘洁清偿2万元借款并按约定承担利息。赵晓东还申请对李龙所写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花去鉴定费1500元,经鉴定该借条确属李龙书写。洛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晓东与刘洁之夫李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该借款系李龙与刘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系共同债务。因李龙死亡,其妻刘洁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由刘洁偿还赵晓东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笔迹鉴定费15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洁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无奈赵晓东向洛川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刘洁尽快偿还欠款,并先后几次将刘洁和赵晓东召集在一起进行执行和解,但是刘洁只愿承担一小部分债务,剩余款项自称没有能力偿还。执行法官对其说:“经查明你在县城拥有房产两套,属于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你仍不还钱,法院将对你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慑于执行法官的强硬工作作风和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洁迅速和赵晓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内容一次性将3万元的欠款偿还给了赵晓东。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专家提醒: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