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务纠纷被告的承包人死亡后,能否以其家庭成员为被告?
承包人死后,能否以其家庭成员为被告按以下情况区分处理: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或登记时未明确是个人财产投资经营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因此,承包人死亡后,能以其家庭成员为被告。
第二,根据《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承包人在承包登记时明确表明以个人财产投资承包,则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该承包人的遗产,则能以该继承人为被告。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包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且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则不能以该继承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