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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效力如何呢?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6 ℃

   王某欠张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讨,但王某就是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张某又找到王某家,王妻李某说已与王离婚,要钱直接去找王本人要;张某找到王某,而此时王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款条系有王某出具的。张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王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那么,法院就债务的分割对债权人的效力如何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李某个人,该债务应由李某自己承担。理由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说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该案债务虽系由王某出具的,但在张某向其催要债款时,其已向张某出示了该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法院判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该债务已由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由李某承担,实际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该债务属李某的个人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王某与李某两人,该债务应由王某与李某连带承担。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属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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