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天,岳父向女婿借款1万元,事后却将到期借款5000元还给了其女儿,并由女儿出具了1万元的收条。女婿对此不认可,将岳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12月24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岳父张先生归还女婿严先生借款5000元。
今年4月6日,严先生与张先生的女儿张小姐登记结婚。同月25日,张先生向严先生借款1万元,并由张先生向严先生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涉及借款的还款期限及数额为今年7月及明年2月各归还5000元。而在今年6月中旬,严先生与张小姐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张小姐回娘家居住。严先生即向张先生催还借款,被告知其中5000元借款已归还给女儿,并认为如严先生与其女儿不离婚,到明年2月份仍将余款5000元归还给女儿。今年11月,因严先生向张先生催还借款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归还借款1万元。
在法庭上,严先生认为,当时张先生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1万元。现张先生虽称已将借款5000元还给其女儿,但自己未拿到张先生所说归还的借款,该款项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自有存款,故张先生应当将该借款归还给于他本人。
张先生则辩解,对向严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无异议。该借款前期的5000元已还给女儿张小姐,张小姐与严先生是夫妻关系,将借款还给女儿也就是还给了女婿。现其女儿已向自己出具收到1万元的收条,但其中的5000元尚未归还,到明年2月份到期再还给女儿。
法院认为,张先生向严先生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先生理应依双方约定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向严先生履行还款义务。现张先生认为已将到期借款5000元归还给张小姐,已履行还款义务之辩称,因严先生对此不认可,且张先生向案外人归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严先生的合法债权利益,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张先生应承担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同时,对严先生要求张先生归还全部借款1万元的主张,因依双方约定其中5000元借款之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且张先生不愿提前履行,据此,严先生对此亦予以主张不符双方约定,法院无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