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为妻子王小姐打下欠条一张,声明借款5万元,于两年内清偿。双方协议离婚后,王小姐持借条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欠款。但李先生却说,该欠条只是“道具”,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塘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条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李先生偿还王小姐欠款5万元。
原告王小姐诉称,2004年10月,其与被告李先生结婚。2005年5月,因要和朋友开饭馆,李先生要求王小姐帮忙凑笔钱。她从亲戚朋友处借了5万元交给李先生,李先生给王女士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款5万元,并约定2年内还清。2007年9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王小姐找到李先生要求归回欠款,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小姐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偿还欠款5万元。
被告李先生则辩称,并未实际借款。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王小姐一直掌管家庭“财政权”,自己年终分红5万元一直未交给其保管,为让王小姐放心,才打下一个欠条想“蒙混过关”。按照欠条到期之日应是2007年5月,从2007年5月至9月双方离婚前,欠条已经过期,但此时夫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王小姐并未提出还款要求,只能说明该欠条借款并不真实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所写的欠条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王小姐要求李先生偿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先生所辩称未实际借款,出具欠条是基于“蒙混过关”的行为,因没有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告王小姐与被告李先生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王女士借款给李先生,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先生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万元应认定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王女士要求李先生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该案可以看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